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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练习瑜伽猝死轻缓运动也要防风险三亿体育

发布时间:2023-06-01 20:52:5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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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亿体育江先生在瑜伽馆上课时,突然站立数秒后正面朝下倒地不起,后教练等人对江先生采取了一系列救助措施三亿体育,包括掐人中、心肺复苏等,同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线急救中心电话等。急救中心到场施救,但江先生仍救治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为符合猝死。

  江先生家属认为瑜伽馆作为服务提供方有责任并且有义务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运动的人员进行监管与保护,由于瑜伽馆的重大疏忽导致江先生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瑜伽馆认为江先生之前多次参加瑜伽课,对瑜伽运动有相应的了解与适应,瑜伽馆会员合同中、会员休息区友情提示均对会员练习瑜伽进行了安全提示,瑜伽馆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运动项目参与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谨慎选择运动项目、运动强度。

  江先生的意外令人惋惜,但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应当负有主要注意义务,也应谨慎选择运动项目、运动强度。盖因危险性是体育运动最基本、最本质的属性,即使瑜伽作为较为缓和的运动,也因参与者在练习中追求自身力量、柔韧性的极限性而难以避免运动风险三亿体育,在此情况下,经营者应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三亿体育,运动参与者亦应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谨慎选择运动项目、运动强度。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遵守行业标准和操作要求,如没有相关标准和操作要求,应以善良管理人或经营人在可预见范围内或者具有一般生活经验的人能认识到的风险程度来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本案涉及瑜伽行业,对于瑜伽场馆的建设标准和人员培训三亿体育,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管理标准。本案中,根据瑜伽馆提交的证据,其在会员合同签订及场所的布置中,均对会员进行了安全事项的提示三亿体育,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提示义务。瑜伽馆对江先生的猝死无法预见、无法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鉴定意见书,江先生的死亡虽发生在瑜伽馆的经营场所内,但无法认定其死亡与瑜伽馆的经营或救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的短时间内,瑜伽馆联系急救中心,通知江先生的亲属等,无证据表明瑜伽馆未尽到善良经营人在可预见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人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风险防控能力应客观评价,具体应按照责任人在当下的经营能力范围内,能否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认定,而不是满足所有消费者的任意保障需求。

  作为经营性公共场馆,如果能妥善准备基础性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同时对员工进行医疗前急救培训,可能会对江先生这样的意外突发情况有一定的挽回作用,但在目前经营能力范围内,瑜伽馆已举证其会员合同条款对会员参加瑜伽课程练习进行了安全及注意事项的提示,并在休息区摆放有关于安全的友情提示内容。从瑜伽馆的安全保障义务角度亦未有证据表明江先生猝死与瑜伽馆的经营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对瑜伽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客观评价。

  瑜伽因其舒缓、易于练习、适应人群广泛的特点颇受大众喜爱,国内80%以上的健身馆都开设了瑜伽项目,但只要是运动就是存在风险的,瑜伽练习不当也会受伤甚至引发猝死。因此,在进行瑜伽运动前要慎重评估自己的身体条件,尽量以自己能力范围为限,循序渐进,如果感到疼痛或不适应停止运动,量力而行。

  运动场馆经营者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设计维护场馆时应充分考虑到运动中的风险因素,保障场馆安全性,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降低运动中突发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同时应尽到安全事项告知义务,对运动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

  在我国,瑜伽虽然已风行多年,却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例如对于教练的安全保障培训、练习者年龄划分、场地建设标准等缺乏相应规范。基础性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的配备、医疗前急救培训的推广更是在很多行业都属于空白。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监管者出台相应的规范,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约束,降低人们参与运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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